促進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是寧夏中色金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一直以來的發展愿景。保護環境,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確保員工受到尊重、享有尊嚴,保障勞工權益和保護兒童權利,公平且遵守道德標準行事是本公司的社會責任。本公司為了履行上述社會責任,特制定本行為準則。并要求本公司的所有供應商(簡稱“供應商”)在其經營活動中,完全遵守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本《供應商行為準則》中的原則進行經營。
一、適用范圍
1.本準則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供應商、其分包商及其下級供應商,其生產的產品用于本公司或提供與本公司產品與服務相關的服務。
2.供應商應采用或建立范圍與本準則內容相關的管理體系。在設計該管理體系時,應確保:符合與自身的經營和產品相關的適用法律、法規及客戶要求。符合本準則:識別并減低與本準則相關的經營風險,其建立的管理體系應推動持續改進。
3.供應商應管理體系應包括:企業社會和環境責任政策說明,并張貼于工作場所中。明確指定由高層管理和公司代表負責確保管理體系和相關方案的實施。識別與經營相關的法律遵從、環境、健康與安全,以及勞動實踐和道德風險。改進目標,就管理體系對員工進行培訓、員工反饋和參與、審核與評估、糾正行動程序等。
4.若供應商因違反本準則而致本公司遭受任何損失,供應商應承擔一切損失并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勞工權益
在招聘和就業過程中,本公司要求供應商遵循以下事項:
1.供應商應保證工作場所不得出現基于種族、年齡、性別、階層、政治立場、宗教、婚姻狀況,或其它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歧視。
2.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關于紀律的適用法律。
3.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關于騷擾和虐待的適用法律。
4.尊重個人尊嚴、隱私和其他權利;
5.不違背其個人意愿而雇傭員工或迫使其工作;
6.嚴禁任何侵擾、強迫、威脅、侮辱或剝削性的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肢體接觸。
三、禁止雇傭童工
1.供應商不得雇用未滿16歲的人員,除非經國家或當地法律允許并符合國際勞動組織綱領。供應商雇用已滿16歲未滿18歲的員工時,應確保其工作環境和工作時間符合國家或當地法律規定。
2.供應商應遵守有關最低工作年齡的法律法規。禁止違反當地有關最低工作年齡以及強制受教育年齡的規定而雇用包括學徒或技校生在內的任何年齡的員工。
四、自主擇業
1.供應商須在自愿的基礎上雇用員工,不使用監獄工或奴役工,不得對雇員進行身體傷害或進行其它任何形式的強制性勞動。
2.供應商不得要求雇員將護照原件、身份證件、旅行證件或其它個人合法文件在雇傭開始時作為抵押。
3.供應商不得使用任何強制勞動,無論是囚禁勞動、抵債勞動、契約勞動還是其它形式;禁止強迫加班。
4.供應商不得拘禁員工約束其行動自由。
五、薪酬
供應商應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公正地支付工資并提供福利給所有員工,并不得有失公允。
1.供應商應確保所有支付的工時工資至少滿足最低合法工資或相對較高的當地行業薪酬最低標準。
2.供應商應按法律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獎金。
3.供應商應支付所有法律規定的福利,不得非法扣減。
4.供應商應以書面形式與所有員工溝通其在適用法律及在該工作場所有權所獲得的工資、獎勵、福利和獎金。
六、工作時間
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常規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和福利相關的適用法律。
1.供應商應為所有員工提供有關薪酬、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時間)、工資標準、福利及任何扣減項目的文件。
2.供應商應提供法定休息日、公眾假期。
七、申訴權力
1.供應商應當確保建立有效的員工申斥機制,以促進管理人員與員工之間開放的溝通交流。
2.供應商不得在員工申斥時加以騷擾、恐嚇或報復。
3.供應商應為員工的申訴采取保密措施。
八、環境、健康與安全
1.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法律法規。供應商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并不斷努力提高環境健康安全績效。供應商應為其所有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場所。
2.供應商應識別和控制釋放到環境中會造成危險的化學物質或其他材料,確保其得到妥善管理。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需在排放前按要求識別、監測和控制,并安全、合法地進行棄置。
3.供應商應提供能幫助預防意外和傷害的系統與培訓。
4.供應商應采取適宜的措施節約資源、能源,避免浪費。
5.供應商應識別、監測、控制及降低影響廠界噪聲等級的噪聲源。
九、商業道德
為履行社會責任,本公司要求供應商遵循道德要求如下:
1.堅持誠信經營,并將其置于商業道德的首位。避免任何形式的勒索和賄賂,所有業務交易均應保持透明。
2.不得承諾、提供、給予或接受賄賂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當利益。
3.供應商應制定溝通程序,采取合理有效的流程和措施讓員工能夠提出疑慮
而無需擔心遭到報復。
4.供應商應承諾保護所有業務相關人員,包括供應商自身、客戶及其業務伙伴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安全。供應商在收集、儲存、處理、傳輸和共享信息時應遵守隱私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5.供應商應制定政策確保其制造品種所含金(Au)、鉭(Ta)、鎢(W)、錫(Sn)、鈷(Co)這類金屬及責任礦產等相關原料不會來自高風險地區。供應商應對這些原料的來源進行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所采取的盡職調查措施。
一、適用范圍
1.本準則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供應商、其分包商及其下級供應商,其生產的產品用于本公司或提供與本公司產品與服務相關的服務。
2.供應商應采用或建立范圍與本準則內容相關的管理體系。在設計該管理體系時,應確保:符合與自身的經營和產品相關的適用法律、法規及客戶要求。符合本準則:識別并減低與本準則相關的經營風險,其建立的管理體系應推動持續改進。
3.供應商應管理體系應包括:企業社會和環境責任政策說明,并張貼于工作場所中。明確指定由高層管理和公司代表負責確保管理體系和相關方案的實施。識別與經營相關的法律遵從、環境、健康與安全,以及勞動實踐和道德風險。改進目標,就管理體系對員工進行培訓、員工反饋和參與、審核與評估、糾正行動程序等。
4.若供應商因違反本準則而致本公司遭受任何損失,供應商應承擔一切損失并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勞工權益
在招聘和就業過程中,本公司要求供應商遵循以下事項:
1.供應商應保證工作場所不得出現基于種族、年齡、性別、階層、政治立場、宗教、婚姻狀況,或其它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歧視。
2.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關于紀律的適用法律。
3.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關于騷擾和虐待的適用法律。
4.尊重個人尊嚴、隱私和其他權利;
5.不違背其個人意愿而雇傭員工或迫使其工作;
6.嚴禁任何侵擾、強迫、威脅、侮辱或剝削性的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肢體接觸。
三、禁止雇傭童工
1.供應商不得雇用未滿16歲的人員,除非經國家或當地法律允許并符合國際勞動組織綱領。供應商雇用已滿16歲未滿18歲的員工時,應確保其工作環境和工作時間符合國家或當地法律規定。
2.供應商應遵守有關最低工作年齡的法律法規。禁止違反當地有關最低工作年齡以及強制受教育年齡的規定而雇用包括學徒或技校生在內的任何年齡的員工。
四、自主擇業
1.供應商須在自愿的基礎上雇用員工,不使用監獄工或奴役工,不得對雇員進行身體傷害或進行其它任何形式的強制性勞動。
2.供應商不得要求雇員將護照原件、身份證件、旅行證件或其它個人合法文件在雇傭開始時作為抵押。
3.供應商不得使用任何強制勞動,無論是囚禁勞動、抵債勞動、契約勞動還是其它形式;禁止強迫加班。
4.供應商不得拘禁員工約束其行動自由。
五、薪酬
供應商應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公正地支付工資并提供福利給所有員工,并不得有失公允。
1.供應商應確保所有支付的工時工資至少滿足最低合法工資或相對較高的當地行業薪酬最低標準。
2.供應商應按法律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獎金。
3.供應商應支付所有法律規定的福利,不得非法扣減。
4.供應商應以書面形式與所有員工溝通其在適用法律及在該工作場所有權所獲得的工資、獎勵、福利和獎金。
六、工作時間
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常規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和福利相關的適用法律。
1.供應商應為所有員工提供有關薪酬、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時間)、工資標準、福利及任何扣減項目的文件。
2.供應商應提供法定休息日、公眾假期。
七、申訴權力
1.供應商應當確保建立有效的員工申斥機制,以促進管理人員與員工之間開放的溝通交流。
2.供應商不得在員工申斥時加以騷擾、恐嚇或報復。
3.供應商應為員工的申訴采取保密措施。
八、環境、健康與安全
1.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法律法規。供應商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并不斷努力提高環境健康安全績效。供應商應為其所有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場所。
2.供應商應識別和控制釋放到環境中會造成危險的化學物質或其他材料,確保其得到妥善管理。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需在排放前按要求識別、監測和控制,并安全、合法地進行棄置。
3.供應商應提供能幫助預防意外和傷害的系統與培訓。
4.供應商應采取適宜的措施節約資源、能源,避免浪費。
5.供應商應識別、監測、控制及降低影響廠界噪聲等級的噪聲源。
九、商業道德
為履行社會責任,本公司要求供應商遵循道德要求如下:
1.堅持誠信經營,并將其置于商業道德的首位。避免任何形式的勒索和賄賂,所有業務交易均應保持透明。
2.不得承諾、提供、給予或接受賄賂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當利益。
3.供應商應制定溝通程序,采取合理有效的流程和措施讓員工能夠提出疑慮
而無需擔心遭到報復。
4.供應商應承諾保護所有業務相關人員,包括供應商自身、客戶及其業務伙伴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安全。供應商在收集、儲存、處理、傳輸和共享信息時應遵守隱私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5.供應商應制定政策確保其制造品種所含金(Au)、鉭(Ta)、鎢(W)、錫(Sn)、鈷(Co)這類金屬及責任礦產等相關原料不會來自高風險地區。供應商應對這些原料的來源進行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所采取的盡職調查措施。